摘要
《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后,各地市的地方性法规势必成为今后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是衡量一个城市法治化水平高低的基本指标。我国立法体制曾经存在国务院部门立法利益化、自上而下的中央立法不适用于自下而上的各地方的改革与发展情况,这些虽然迫切的需要国家赋予地方立法权来解决,但同时这也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上海自贸区地方立法过程的实践,不仅能够保障上海自贸区自身的改革与实践,也已经成为全国各地区地方立法的一个有借鉴意义的、可复制的、可推广的经验。本文试从上海自贸区地方立法的过程来总结地方立法的经验,从而为佳木斯市的地方立法带来启示。
出处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第4期58-60,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