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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法律文书式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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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制作与使用要求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和不同的环节,选用相应法律文书。二、填写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完整、准确、规范地填写内容。三、文书编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首位“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内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四、文书中“姓名”“出生日期”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姓名”,是指户籍登记注明的常用姓名;“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具体到年月日。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2019年第3期1-13,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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