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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合作社提取的公积金如何量化?——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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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为鼓励成员更多地利用合作社,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量化主要依据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来确定。合作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其他标准进行公积金的量化,一种是以成员出资为标准,另一种是把成员出资和交易量(额)结合起来考虑,两者各占一定的比例,还可以单纯采取成员平均的办法。例如,张一、王二、李三、赵四、陈五各出资2万元组建合作社,当年分别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400公斤、300公斤、200公斤、50公斤和50公斤,年终核算时产生1000元盈余,全部提取为公积金。
作者 刘华彬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9年第8期72-72,共1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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