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审理的难点体现在征地批准行为的可诉性、征地安置补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征地实施的强制主体确定三个方面,其主要成因是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存在征地审批与征地决定混淆、未能确立征地安置补偿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等不足,以致无法应对征地决定、安置补偿等环节的争议。在区分内部征地审批与外部征地决定的基础上,立法应明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决定,调整现有征地决定的表达形式,增设"区段征收"的法定类型。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112-117,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研修学者主持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