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产权形式的灵活丰富、网络技术的推陈出新,公地悲剧已从有形领域衍生和延伸至环境污染、金融欺诈、食品安全、市场规制等无形领域。现行法律中的私人、公共二元法律实施体制对此类公地悲剧问题明显缺乏解释力和实施效率,其中,私人实施存在严重的"搭便车"和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公共实施方式则存在规制俘虏、逆向选择、执法成本过高等风险。集体实施制度作为第三类制度,构建了私人实施、集体实施、公共实施"三元"法律实施机制。集体诉讼制度作为主要的集体实施方式,基于"公地"的集体属性发挥了规模效应,弥补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的不足,有效实现公私利益的激励相容。但是,集体诉讼本身具有"准共用品"属性,不应作为一个单独的诉讼机制看待。运用法经济学方法识别出其最优适用规模,分析其通知制度模式选择的成本收益,改进其律师报酬替代方法并完善监督制度,有助于构建一个完整的集体诉讼制度体系。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74-83,共10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重大法律问题研究”(18VSJ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