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时代的到来,对利用刑法有效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将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纳入非法采矿罪进行规制,尤其是完全依赖非法采矿罪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应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存在理论上的偏差与实践中的疑难。通过对环境法益理论进行谱系式的考察与筛选,"折中说"的基本观点获得认同,从而(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与(一般)非法采矿行为在法益侵害方面的差异得以显现。基于法益侵害侧重点的不同,宜将河道非法采砂犯罪的类型视为"适性犯",相关司法解释也应作出调整。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67-74,共8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功能视域下的法益概念及其自由本质研究”(项目编号:15FFX02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