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颁布以来,学界对个人破产制度一直存在争议,认为我国的破产法是"半部破产法",因此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在西方国家,大都是先建立的个人破产,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现代破产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响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推动个人破产的号召,为法院"执行难"提供了解决方案,且个人信用制度逐步完善也为其建立奠定了基础。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9年第22期69-70,共2页
Young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