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司法审查仍然适用违法归责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对违法归责原则的单一理解与适用,已愈发难以适应现行多元复杂的司法实践需要,且与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过渡的法治社会样态颇有抵牾,无法相容。基于立法意旨、功能面向等方面的异质性,相比其他部门法,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违法性"具有其特殊意涵。违法归责原则的含义和范围应是动态开放的,在判断"违法性"时需考量原始合法性与派生违法性、过程的正当性与结果的公平性等要素,以促进保障人权、约束公权力等法治目标的实现,并对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要素进行博弈和适当平衡。
出处
《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260-262,共3页
Journal of Kaife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