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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利用权的民法配置 被引量:3

Configuration of Civil Law for the Right to Use Forest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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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森林资源利用权是非所有人对森林资源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而非生存性或公益性权利;森林资源利用权应作为独立于地权的用益物权,并与其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多元并行”;森林资源利用权是整体性权利,体现整体主义法律观、资源共同体规则、综合性的权利行使方式;森林资源又是复合性权利,应建立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森林经营权在内的多层次、开放性的森林资源利用权利体系;森林资源利用权的初始配置是就森林资源利用权整体进行的权利配置;森林资源利用权的继受取得是各具体权利的二次分配,民法及其特别法应就继受取得各具体权利作出特别规定。
作者 林旭霞 张冬梅 LIN Xuxia;ZHANG Dongmei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236-245,共10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绿色发展理念下自然资源利用权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BFX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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