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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债务的承担——基于法律人格理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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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将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来看待。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先债务的承担问题,《民法总则》没有详细规定。立法空白导致许多相关判决不一致。民事关系领域存在着民事责任追溯的问题,而主体层面下存在的法律人格为民事主体与民事责任最底层的连接点。我们应在法律人格层面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现投资人的关系,研究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先债务的归属问题。应采取"先由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和新投资人主张权利,再由新投资人向原投资人追偿"的模式来解决这一问题。要修订并逐步完善《民法总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兼顾效率与交易安全。要加强相关理论和实务研究,提高对相关法律的认识,消除观点分歧,科学而合理地运用法律解决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作者 杨壹栋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开封大学学报》 2019年第1期29-33,共5页 Journal of Kaifeng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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