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采用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范式,严格依托法律规范,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构成进行解读,能够促进司法工作者对该罪的科学把握,以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通过其形式特征有所反映;传销活动包括“纯资本运作”的情形;异化层级、压缩层级,以及变相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未迫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也可能构成本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行为存在明显区别,司法解释采取择一重罪处罚的做法,可能导致对犯罪行为的不完全评价。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10-16,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