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案卷移送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适用偏差,并非立法不周所致,2012年“全卷移送主义”的回归也有其现实合理性。从决策主体的视角出发,是法官的“有限理性”造成了预断的产生和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长期存在。要克服这种“有限理性”,需要通过合目的性的法律环境的塑造,引导法官主体的决策行为选择。具体来说,要围绕人权保障,切实保障辩方权利的实现,有区分的对待和改造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加强对法官主体相关内容的培训。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118-123,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