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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运达:赔运费还是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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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由] 1993年3月31 日,X市海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与福建省惠安县T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属下货运调度组签订《船舶运输合同》.合同约定:航运公司安排"新华82"船承运海运公司钢材1000吨,由马鞍山市运往广州芳村港,运价每吨168元,原告收取代理费3%.若不能按时到港,航运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和货物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州化工》 CAS 2019年第15期7-8,共2页 GuangZhou Chemic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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