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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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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怎么去理解和处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单一来源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规定,为什么?解答: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 0 1 5]2 9 5 号)回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时称,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加强采购项目的实施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出处 《中国招标》 2019年第29期38-38,共1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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