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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机制”激励失信者改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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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作者 江德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公诉人》 2019年第7期43-43,共1页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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