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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房产份额移转约定的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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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夫或妻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出的将其所拥有的房产份额移转给配偶的约定,应适用《婚姻法》中第19条的关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条款予以规制。此种约定为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于配偶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发生。结合房产份额给予一方的动机以及婚姻关系的伦理性特点,为房产份额给予的一方对另一方未来的配偶身份的维持有所期待的,在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论是否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均可以行使撤销权。
作者 管婷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58-62,共5页 Journal of Changsha Social Work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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