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比较法的视野上来看,协商性司法呈现出两种典型模式,即美国的控辩协商式和德国的法官主导式。与前两者不同,我国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检察官的主导下进行的,检察官对协商的过程和结果起到了控制性的作用。诚然,这与我国检察官所处的诉讼地位与肩负的法律职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为了防止检察官与被追诉人在协商过程中的差距过于悬殊,有必要从转变价值观念、调整协商主体和加强司法干预入手,实现从检察官的完全主导走向有限度的主导。
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98-103,共6页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