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尤某自2012年12月28日起到江苏省高邮市某酒店工作。2018年8月21日,尤某委托同事柏某书写辞职报告申请辞职。酒店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于2018年8月24日向尤某发出通知,表示同意其辞职,并要求尤某在30日内做好交接,并于9月20日前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2018年9月21日,酒店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尤某在收到酒店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了解到自己不能享有经济补偿后,反悔自己当初的行为,提出辞职申请不是本人所写,故不承认自己申请辞职,而是酒店违法解除。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9年第8期44-45,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