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员可分为四类,即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为准确惩治涉黑犯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需要对涉黑犯罪的各类成员予以合理界定。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区分组织者与领导者,可从组织本身的发起创建以及组织发展运行的决策指挥等方面予以考察;正确把握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的区别,骨干成员包含于积极参加者,是指积极参加者中地位较高、作用较大的那一部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43-48,共6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