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益输送”“代持养券”“对敲交易”等行为正不断地侵蚀着我国债券回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形成了债券回购的“灰色地带”,有必要对以上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债券回购市场上,利益输送中内幕交易罪的内幕信息刑法认定,仍应以内幕信息的滥用为充分必要条件;代持养券行为在形成交叉法条关系的情况下,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刑法判断,介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要求,应以想象竞合为宜;对敲交易引发操纵证券罪之“操纵”本质的刑法反思,应当通过立法与司法的二元路径进行考量。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85-93,共9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