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证明观作为贯穿于刑事诉讼证明全过程的核心概念,其既可对诸如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问题起到直接的理论指引作用,又可在刑事程序设计及制度操作细化等方面指明具体的改革方向.立足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客观真实论,其在强调事实的绝对客观性与时空的相对有限性之外,同样关注裁判者在证明过程中所起到的主观能动作用,即在认识论之外辅之以价值论的论证理路.由此,诉讼合意中所凸显出的诉讼平和性、一致性等特征便与客观真实论或曰消极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的内在要求不谋而合,并使后者在诉讼证明问题上一跃成为指导诉讼合意理论极为重要的方法论要素之一.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9年第4期49-56,共8页
Western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