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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返还清算研究——以不当得利返还的关联为中心

Study on the Return to Liquidation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Centered on the Association with the Return of Unjust Enric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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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属于非基于不当得利的法定债务,受领人应将原物、孳息以及利用该给付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给付人,其返还范围摆脱了善意得利人仅返还现存利益的限制。在原物返还不能时,返还义务人应进行价值补偿且以主观价值为计算基准,仅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系因该物的自身瑕疵引起的情况下可免除价值补偿义务。同时,给付人对受领人就该物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也要相应地偿还,必要费用全部返还,有益费用则要考虑受领人对改良权限的信赖。解除之返还清算需要考虑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牵连性,维持双方的给付利益均衡,与不当得利返还的规范目的不同。
作者 蒋婷婷 Jiang Tingting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8年第6期50-58,共9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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