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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该如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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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该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了未公示证照信息的行政处罚措施。上述法条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下文又称网络经营者,同义)的亮照、亮证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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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19年第16期56-57,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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