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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产品是否需要标注代工方的厂名、厂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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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在标注委托方厂名、厂址的同时,实际代工生产方的厂名、厂址是否必须一并标注?这个问题多年来一直有争议,近期在市监部门业务群里又有关于此问题的咨询,引起了热烈讨论。笔者认为,除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外,委托加工产品仅标注委托方厂名、厂址即可,借此作进一步探讨。
作者 孔迪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19年第16期64-65,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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