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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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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徐某成立一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以“淘宝代运营网店”为名,通过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诱骗不特定淘宝店主购买该公司代运营“高级服务套餐”,大量骗取财物。徐某公司设推广部、销售部门和技术部门。首先由推广部门人员以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平台等网络平台投放虚假广告,引诱被害淘宝店主通过扫描广告上的二维码等方式与对应的公司销售人员取得联系,洽谈购买服务套餐事宜。其次由销售部门人员发布虚假公司荣誉图片,虚构公司以往代运营的成功案例,隐瞒公司的实际托管能力,诱骗被害人与公司签订髙级代运营电子合同。
作者 曾波 潘新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9年第8期52-52,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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