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PPP项目合同是PPP项目实施的基石,它既具有公法特征,也兼具私法特性,故学术界对其定性尚存在较大分歧,形成了“私法合同性质论”“公法介同性质论”“公私法性质兼有论”三种不同的观点。但“私法合同性质论”“公私法性质兼有论”没有注意到ppp项目合同中必然存在的行政监管与行政监管权,也没有注意到ppp项目合同在合同目的、解除、纠纷解决等方面的特殊性.更没有注意到发展中的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有能力承担起规制好ppp项目合同的重任。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19年第4期211-211,共1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