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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的立法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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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该地方法规草案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此前,2017年3月起实施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已经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首次设置了教育惩戒条款。而在近两年的全国两会期间,亦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应当修改教师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作者 阿计
机构地区 中国法学会
出处 《公民导刊》 2019年第8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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