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三权分置”中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性质自从被提出以来一直有着不同的声音。这是使得两者的法构造无法确定下来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权是成员权,也有学者认为其为用益物权等其他权利。土地经营权争论也颇多:用益物权、权利的用益、债权等。文章拟从实证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对法构造问题深入研究。此外,文章还要探索两者在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能上的差异问题和实践中关于权利的救济、预防、期限等配套措施问题。
基金
2018年度安徽财经大学国家级大学生科研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法构造实证研究”(201810378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