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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办理手机贷款后删除贷款信息并转移资金的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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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7年以来,郭某某、倪某某租用南通市通州区某酒店房间作为办公室,从事贷款业务。2018年2月,被害人黄某某经人介绍来到郭某某、倪某某办公室,要求该二人为其办理手机贷款业务。郭某某、倪某某利用黄某某急于用钱的心理,取得黄某某信任,待黄某某告知其银行卡密码、支付宝密码等相关信息后,从黄某某农业银行手机APP软件中贷款,贷款成功后将黄某某手机中银行发送的贷款成功等信息删除,对黄某某谎称该贷款已被其他网贷扣除,并将资金转移至郭某某银行卡以及通过POS机虚拟购物方式套现。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9年第14期60-62,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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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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