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对外借款能否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一直是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近日公布的《破产法解释三》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参照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笔者认为,债务人通过新型债权融资模式,如共益债权收益权产品、共益债务投资专项基金、招募共益债权投资人获得融资所形成的债务应构成对《破产法解释三》第2条“借款”进行扩大解释的情形。同时,债务人在进行融资时,应注意风险防控,通过准确预估融资金额、严格控制资金用途等方式实现投资人、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出处
《中国商论》
2019年第17期211-213,共3页
China Journal of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