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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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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所有雇佣职业人员。公立和非公立教育机构的教师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是该罪的适格主体。实践中,教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表现为利用教学管理活动的职务便利,收受学生或其家长财物数额较大,为其谋利益的行为,而非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司法机关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教师前一行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性质,予以打击遏制,维护教师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维护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学管理秩序。
作者 王守俊
出处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56-60,共5页 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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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3

  • 1朱建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J].现代法学,2001,23(4):130-134. 被引量:51
  • 2颜誉鸣,罗志龙:B超医生受贿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领刑[EB/OL].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7534,2006-12-15.
  • 3伍柳村.贿赂罪个案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

共引文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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