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用户信息的保护依据现行法律作为隐私权进行私法领域的保护具有局限性,数据产品的开发者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无法享有数据产品的所有权,用户信息的开发程度是用户与数据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用户信息具有竞争法属性,数据开发者、使用者对用户信息权益产生影响,将用户信息权益保护纳入竞争法的调整范畴,建立用户信息可携权制度,借鉴经济学产权制度,协调用户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产业发展。
出处
《传播力研究》
2019年第20期191-191,共1页
Research on Transmission Competence
基金
河北省科技厅项目:科技资源配置中政府功能定位的法律路径研究,项目号:1645621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