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习惯性命名的缘故,一直以来高频交易被不少业内人士和学者误解。高频交易的本质不是交易频率高,而是订单信号传输速度快。高频交易基于抢先交易的原理,类似但不等同于内幕交易,是高频交易商对其信息获取优势和信号传递优势的合法利用。但是,高频交易的常见策略均有不合理、不合法之嫌:猎物算法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市场操纵,暗池交易违背公平交易原则以及投资者初衷,流动性回扣交易在市场急跌时无助于增加甚至还会减少市场流动性,试单交易有操纵市场和损害大单交易利益的嫌疑,闪电订单交易有悖于证券市场交易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我国对高频交易的法律规制存在着漏洞,一是对短周期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定性还有待明确,二是对订单信息尚未推送到交易所之前的信息保护存在着监管空白,三是对于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缺乏有效规制。为此,建议修订《证券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扩充对“连续交易”、“侵犯商业秘密”概念的认定,按照“穿透式”监管原则对幌骗行为进行规制,防止高频交易商利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漏洞操纵市场、侵犯其他投资者权益。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3-12,共10页
South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