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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相对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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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权代理相对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须同时满足相对人善意和本人未追认两个条件。实践中,应从严审查相对人是否善意,并注意识别本人的默示追认,审慎对待相对人撤销合同的主张。
作者 郭泽喆
出处 《上海房地》 2019年第9期51-54,共4页 Shanghai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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