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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可为”并不完全适用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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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一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为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 吴正新
出处 《中国招标》 2019年第33期52-53,共2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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