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权国家保护义务是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裁决建构并发展而成的具有实践品性的概念。作为基本权利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权国家保护义务以基本权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为基础,旨在使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公民在实现其基本权利的过程中免受国家以外的第三人侵害。通过实务与学说的合作,其具体内涵、构成要件与法律性质逐渐得以明确,并在实践中被赋予保护请求权。现阶段,我国在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护和动态性的持续改善方面仍存在较多空白,保护义务亟待落实。基于我国宪法秩序与权力配置的整体性安排,应以立法优先原则的落实和司法管控为重点,经由个案的宪法和法律解释、宪法援用与指导性案例的类型化建构等操作,建构畅通的救济制度与渠道,实现对公民宪法基本权的完整保护。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CSSCI
2019年第4期106-122,共17页
China Law Revie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人的尊严’理论发展与本土化建构研究”(17BFX164)
2019年度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青年专项课题“‘人的尊严’理论疏释与本土化建构路径研究”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