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我国破产法中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提“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加大“僵尸企业”的破产清算和重整力度。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破产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为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重要革新之一,推动了破产法律制度的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破产法律制度立法目的的实现,同时也改变了以往法院在破产案件中包办破产企业所有事宜的窘况,将法院的地位回归至裁判者地位。
作者 沈美萍 白黎
出处 《特区法坛》 2019年第3期40-44,共5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