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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金江镇大坡村民委员会大坡村民小组诉澄迈县人民政府、澄迈县国土资源局及原审第三人澄迈县金江镇大拉村民委员会大拉村民小组土地行政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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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起诉期限进行主动审查。当事人知道被诉行政行为之后,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犯,长期向有关机关、部门申诉信访,是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权利被救济方式,不属于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制等确实不能行使起诉权的情形,不能作为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正当理由。
作者 轰海波
出处 《特区法坛》 2019年第3期51-53,共3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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