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历经多次变迁,且至今仍然存在合并、下沉等方向截然相反的改革,引发了巨大争议。从理论上看,基本建制单位的形式取决于单位需求和治理成本的二元函数。一方面,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分别催生了多层级、多类型的单位需求;另一方面,单位类型和层级的增加导致治理成本增加,并最终抑制单位的扩张。当前,我国农村基本建制单位偏向于国家权力主导而忽视了社会权力的作用,导致单位类型单一。在治理成本的考量下,我国农村形成了“村实组虚”的单一层级建制单位形态,难以满足社会治理多样化的需求。进入新时代,国家与社会的治理供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基本建制单位不仅应当在纵向上扩展层级,而且应当在横向上丰富类型。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33-38,共6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农村基层组织资料收集与数据库建设”(编号:18ZA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