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问责的制度实践先后经历了初创、发展和成熟三个阶段。当前,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构成新时代环境问责的基本底色,推动着我国环境问责制度日臻成熟,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在以法治为视角对现阶段环境问责实践进行检视时,可以发现其还面临适用依据不完善、问责主体及其职权设置法定性不足、责任对象权责对应不强和制度运行法治镶嵌有限等困境。需要明确环境问责制度发展的法治路向,实现环境问责的法律完善、主体法定和权责一致,在制度运行中镶嵌程序正义、民主参与、公开透明和权利保障等法治价值和理念。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9年第4期49-54,共6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