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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在名誉权纠纷中的免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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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网络媒体在演艺明星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的责任问题,法院通常采用“过失责任原则”。网络媒体与演艺明星发生名誉权纠纷时一般表现为:新闻失实和评论不当。网络媒体侵犯演艺明星名誉权免责事由包括:以真实性、客观性原则为基础,无具体量化标准;强调维护公共利益、公众舆论导向优先;一定程度上保护网络新闻舆论自由原则。并给出了具体建议:对网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作出量化标准和明文规定;对网络媒体涉及演艺明星名誉权的语言及评论的底线作出及时规定;强化自我管理,舆论引导与网络立法相结合。
作者 刘亦格
机构地区 韩国汉阳大学
出处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第9期124-128,共5页 Journal of Tonghua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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