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性限缩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成文法的二元效力结构,具体表现为法条文义虽然总是首先发生效力,但是需要法的意义与目的即法律规则的支撑。法条文义是对法律规则的表达,目的性限缩仅在法条文义表达偏离法条意图传达的法律规则时起到修正作用,以恢复二元效力结构的平衡,而非修改法律规则本身。对民法多元价值的考量可能构成目的性限缩的动机,却不能取代法律规则而成为目的性限缩的"目的"本身。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30-45,共16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青年学者研究项目”(2018MFXH00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1000-10819359)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