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是我国实践中创新的机制,已有万福生科等三起案件适用,总体效果良好,有效促进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实现。《证券法》修订稿草案正式确立了先行赔付制度,为其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尚需细化和完善。从法理基础上看,先行赔付是私法主体行为与公法权威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私法层面上将先行赔付人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而在公法层面上发挥了行政和解的功能。在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上,鉴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先行赔付的适用范围可以暂时限定在虚假陈述领域,待以后不断积累经验和时机成熟后再逐渐拓展;应当以自愿作为先行赔付的基础,将对先行赔付人的从轻减轻处罚作为激励机制,并通过对相关时间节点的规定形成制约机制;先行赔付应当以全额赔付为原则,只有在能够事先确定各方责任份额的情况下才可以按份先行赔付;公益性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中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以保障先行赔付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作者
肖宇
黄辉
Xiao Yu;Huang Hui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8期160-172,共13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2017年研究课题“资本市场民事赔偿金、行政罚款与刑法罚金制度研究”的部分成果,课题负责人黄辉,课题组成员:黄江东、李海龙、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