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对行政犯追诉的过程中,各类行政认定大量出现,对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按照认定的内容及出具主体的不同,可将行政认定分为三种:行政鉴定、行业性检验检测报告和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认定。其中前两种属于鉴定意见,后一种属于书证。在相关规范不尽统一的情况下,对鉴定意见性质的行政认定应侧重实质审查,从长远看,应当适时制定相关规则以规范对鉴定意见的管理。对书证性质的行政认定,应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严格适用书证认证规则。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16期20-24,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