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监督本质上属于法制体系的范畴。新形势下,法律监督职能渐趋丰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监督的实践和理论探索等为确立和实施“四大检察”提供了法治依据、强大动力和丰富经验。正确把握和实施“四大检察”,应正确处理好全面协调充分的关系,确保“四大检察”良性互动、循环发展;处理好双赢多赢共赢的关系,促使检察监督效果最大化;处理好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要使检察监督有效落实,应进一步健全检察组织体系,优化检察监督职能配置,创新检察监督体制机制。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16期25-29,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