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监督是惩治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将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特别制度加以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监督作用的发挥。应当对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作出特别规定,赋予第三人直接申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权利,取消穷尽救济和再审程序前置的规定,简化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启动程序,强化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进一步履行检察机关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16期36-40,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