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台湾地区以法官为审查主体,大陆以法官和检察官为审查主体。在审查模式的选择上,台湾地区通过建立鉴定人出庭及交互诘问等制度来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大陆按照证据“三性”原则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在刑事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上,台湾地区在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排除的情形之外,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大陆以列举式的做法相对明确地规定了鉴定意见应当排除的情形,易于形成统一裁判标准。借鉴台湾地区相关经验,大陆应尽早构建更加科学严密的刑事鉴定意见审查质证制度。
出处
《人民检察》
2019年第16期74-77,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