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同大多数法律一样,《大气污染防治法》秉承了个体行为规制这一规制思路,采用了个体排污规制这一规制手段。然而,个体排污规制并不能决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多寡,从而无法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目标的实现。究其根源,是个体行为规制这一规制思路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上的不适用。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目标出发,与之最为契合的规制思路是总行为规制,最为契合的规制手段是环境质量目标规制。《大气污染防治法》需要对法律设置进行革新,在健全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与变革地方政府法律责任的基础上,通过总则、分则与罚则的规定,有效实施环境质量目标规制。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24-132,共9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201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环境质量达标视角下《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目标与路径研究”(18YJC82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