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私盖公章、盖假章的行为,然而,盖假章并不一定导致盖章行为无效。盖假章的法律效力不仅与公章真假有关,更与盖章人有密切关系。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从该规定看,盖章与签字具有同等效力,都是特定主体对书面形式意思表示的确认,也是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但公司的意思表示需通过特定人签字或盖章才能发生效力。因此,盖章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主要与公章性质及盖章人的权利有关。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2019年第16期79-81,共3页
China Rural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