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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纠纷不能只是“买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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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买到了“踩雷”基金、兜售违法网贷产品、销售私募股权基金给不合格投资者——这些涉嫌金融糾纷案件的行为,过去除了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之外,在具体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例中,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细则。
作者 周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齐鲁周刊》 2019年第34期40-40,共1页 Qilu 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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